近日,新会公安分局成功捣毁一个非法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机油的团伙。
早前,新会警方接到线索称,在会城大道附近有一个疑似回收废弃机油的黑点,不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接报后,民警马上前往侦查,发现附近村庄一个偏僻的空地有一座蓝色铁皮搭建的厂房,走近铁皮屋,可以闻到浓烈的机油味,在铁皮屋旁有疑似运送废弃机油的车;厂房周边的鱼塘还有一个深洞;厂房内,每天下午4点左右才有工人在里面作业。民警初步确定:这是一个非法回收废弃机油的“黑工厂”。
在充分掌握证据后,近日,民警采取“收网”行动,现场控制多名嫌疑人,并在搜查过程中发现铁皮厂房内有一辆满载油桶的车正在卸油。
当时,厂房内还有数十个大塑料桶用来灌装废弃机油。
废弃的机油罐、机油瓶被随处丢弃在附近的草丛,周边的土地发黑且发出阵阵恶臭。民警还发现,鱼塘侧的深洞是用来填埋生产过程中过滤的机油废渣。在整个生产环节中没有任何环保措施,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且废油埋入土壤后对土地的破坏性非常大,甚至几十年都无法恢复。
此次行动共抓获包括杨某(男,29岁)、张某(男,31岁)、方某(男,35岁)在内的21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犯罪窝点5个,扣押涉案车辆11辆,冻结资金370万元。
根据嫌疑人交代,去年以来,杨某等人将自用的七座小货车改装放上油桶、油泵后,在江门多个机动车修理店中非法收购机油。而张某则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收购机油进行非法加工,再转售给方某,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案例来源:江门日报)
我国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 现行法律罚则 | 修订草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1-1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 无 |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2-20万元罚款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1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我们要经营废油,首先要对其有一定的认识,根据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机油、煤油收集、贮存、经销活动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条款执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那么合法经营废机油,需要办些什么手续,需要哪些证呢?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个是最关键的证,目前受新环保法的影响,此证含金量大幅提升,但是已经很难办了,据悉部分地区已经停办。
那么我们来看看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2)《某某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已建单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排污申报登记报表、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排污许可证;
(7)《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台帐登记式样;
(9)有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0)其它相关资料。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
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
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基本定位】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营业执照、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希望相关企业或个人能从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否则不但损失钱财,还要被抓!